特許經營合同制作時應關注的法律問題(一)
作者:林曉 律師 來源:特許經營律師網 發布時間:2009/1/7 14:16:46 點擊數:
導讀:①注冊商標(包括服務標識servicemark)或獲得商標使用許可特許經營的一個特點,就是將特許人的商標及其他象征營業的標識作為特許經營組合內容允許被特許人使用。由于《條例》的特別要求,總部在導入特許經營時,必…
① 注冊商標(包括服務標識service mark)或獲得商標使用許可
特許經營的一個特點,就是將特許人的商標及其他象征營業的標識作為特許經營組合內容允許被特許人使用。由于《條例》的特別要求,總部在導入特許經營時,必須注意特許連鎖系統使用的商標應當是注冊商標,總部或其關聯公司是注冊商標的持有人(商標權人)。在區域特許(國際特許)的情況下,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區域特許人應當作為被許可人(licensee)已經獲得該商標權人(licensor)的許可(license),有權在該區域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
② 特許人信息披露義務
在我國,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的信息披露,目前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法律法規:(a)有關信息披露內容要求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b)基于民法通則、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信息提供、披露義務。對于(a)項的要求本書已有論述,而對于特許人承擔的先合同義務在適用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時,需要特別留意。具體而言,特許總部有基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根據日本近年的判例,在特許總部與加盟者之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過程中,特許人對被特許人負有“以恰當且客觀地提供信息為內容的誠實信用原則上的保護義務”。對特許人附加的此項義務根據具體的事實關系而有所不同。關于店鋪定點調查、商圈調查、銷售盈利預測等信息的提供,特許連鎖總部如沒有將“恰當且客觀的信息”提供與加盟志愿者的話,總部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作為特許連鎖總部在提供市場調查、銷售盈利預測等信息時,調查手段、方法和依據,必須是科學、嚴謹的。
根據日本近年的判例,在特許總部與加盟者之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過程中,特許人對被特許人負有“以恰當且客觀地提供信息為內容的誠實信用原則上的保護義務”。對特許人附加的此項義務根據具體的事實關系而有所不同。關于店鋪定點調查、商圈調查、銷售盈利預測等信息的提供,特許連鎖總部如沒有將“恰當且客觀的信息”提供與加盟志愿者的話,總部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作為特許連鎖總部在提供市場調查、銷售盈利預測等信息時,調查手段、方法和依據,必須是科學、嚴謹的。
在制作特許經營合同時,關注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的目的,是要使制作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內容與特許經營合同記載的內容相一致。同時,由于特許經營合同文本也屬于向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所以,為了防止惡意交涉騙取特許人的特許經營合同文件和經營信息的事件發生,特許經營律師必須關注保密協議制作,提高保證金的數額,加重加盟申請者的保密義務。
③ 經營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的保護
將要特許連鎖化的企業,實際上其轄下應當已有若干直營店,并在經營直營店的過程中已經積累了經營專有技術。掌握經營專有技術是特許連鎖總部成功的關鍵,一方面,即使有了經營專有技術(商業秘密),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而被競爭對手獲得,總部的競爭優勢也將失去;另一方面,特許連鎖化的特點也使得總部對經營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的保護,較之直營連鎖時更為困難。因此,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前,周密地設計經營專有技術的保護措施非常重要。
④ 重視合同的一致性、延續性
④ 重視合同的一致性、延續性
由于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多數被特許人簽訂的,所以,它具有特許連鎖系統上統一性的要求,并且對全體加盟者而言,合同條件應當是一致的,特許人在與各個加盟申請者交涉時,不能對合同條款進行大幅變更和修改。這樣就要求,特許連鎖系統創立初期的特許經營合同條款與特許經營體系步入成長期后的合同條款,前后不應存在實質上的差異。也就是說,在特許連鎖系統導入初期,就應當從發展的角度制作特許經營合同。
首席律師
賀天強律師
最新推薦
聯系方式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金龍路259號財信城市國際4幢1-6 郵政編碼:401147
聯系電話: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微信號: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