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
作者:林曉 律師 來源:特許經營律師網 發布時間:2009/1/7 14:29:40 點擊數:
導讀:《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狈諛I面對是最終消費者,所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通常包括了產品與服務兩項…
《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服務業面對是最終消費者,所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通常包括了產品與服務兩項內容,所以,本條規定具有如下意義:
第一,對于參與特許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來說,其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這里強調的是作為產品與服務的提供者,既包括特許人也包括被特許人,他們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內容包括產品與服務。
第二,所謂特許經營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包括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它不限于特許人自己生產、加工、制作的產品,也包括特許人采購的供給被特許人銷售的產品以及被特許人經特許人同意自行采購的產品。對于特許經營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禁止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為此,特許人應制定產品采購標準,并保證特許總部和單店按照相對穩定的標準采購或在控制狀態下采購。特許經營體系的供應商應由特許總部統一評估、統一監督管理。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3條第1款明確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特許人應當建立健全特許經營體系內部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門店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被特許人應當自覺遵守、執行。
制定企業標準是制作特許經營體系商務文件的重要內容,它是特許經營體系運行的依據,也是特許經營中復制和控制的工具。通常,特許經營體系應制定如下標準:
(1)原材料質量標準;
(2)產品質量標準;
(3)設備、器材用品標準;
(4)產品制作標準;
(5)服務操作標準;
(6)商品陳列標準;
(7)門店環境與衛生標準。
同時,為了充分有效地實施上述標準,特許人應當建立起包括督導管理制度、采購與配送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產品開發與質量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單店營業制度、單店值班制度等現代連鎖經營企業管理制度。
第四,對于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質量、標準通常僅有行業標準可參照執行,并且,特許經營體系的服務質量主要依靠特許人的質量管理制度、運營體系服務標準來控制。所以,特許人應當制定服務標準和質量控制手冊,以便被特許人遵守、執行。特許人的質量管理體系應包括人力資源的提供、生產與銷售技術的提供、采購、質量監督等。
第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因而,各級主管部門有權監督抽查的產品與質量的質量,發現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首席律師
賀天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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