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加班有無加班費還應依法求解
李婷(化名)是某國家級貧困縣的一名基層公務員,從2015年到2017年的兩年里,一直在城關鎮黨委辦公室工作。這幾年因深入實施脫貧攻堅,自己可沒少加班,單位從來沒給發過一分錢加班費。有記者調研發現,基層干部長期普遍存在無償加班,加班費“不好提”,補休也補不了。(10月27日新華網)
近年來,有關公務員加班以及由加班引出的加班費和補休的討論屢見媒體報端,也成為基層公務員一個難以打開的心結。有人認為公務員加班純屬工作效率不高,多此一舉。也有人認為,隨著距離實現脫貧攻堅目標的時限越來越近,基層公務員加班,甚至是“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一種工作常態。于是公務員加班應不應該發放加班費,成為廣大基層公務員爭論的焦點。筆者認為,當前,我們正深入推進法治建設,公務員加班有無加班費還應在法規中去尋找答案。
雖然,我國現行勞動法明確規定,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這就是人們常提及的“1.5倍工資”“2倍工資”“3倍工資”。但是,這一規定的前提條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庇谑枪珓諉T作為特殊的勞動群體,是否滿足勞動法的適用對象,就成為了公務員加班是否應發加班費這一焦點中的焦點。
其實,早在2006年1月1日就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就明確指出,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而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由此看出,對公務員隊伍管理的依據是公務員法,而非勞動法。
在現實中,認為公務員加班應發放加班費的,多是參照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而往往忽視了公務員隊伍的“特殊性”,拋開了公務員法的相關要求。事實上,前些年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解決公務員加班這一問題上采取了“打擦邊球”“走鋼絲”的折中辦法,年底統一回收加班補休條,再適當作價予以補償。近年來,隨著“三公”等財政經費支出管理得越來越嚴,這種折中辦法已不復存在,于是有關公務員加班應不應該發放加班費又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
在筆者看來,與其無休止地爭論公務員加班應不應該發放加班費,還不如把關注點放在公務員應不應該加班上,不妨回過頭來看,在這些加班里面有多少加班是剛需,有多少加班是無效,又有多少的加班是“局長辦公室的燈亮著,科長的燈就不敢關,科員也得干等著?!痹缭?016年人民日報就曾發文質問過度加班:連夜忙真能出活嗎?只爭朝夕就要犧牲休息日?事實上,這些無效加班歸根結底還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推波助瀾。
公務員首先作為勞動者,其休息權自當得到尊重,確保公務員的正常休息本身也是對公務員的關心和愛護。因此,不僅需要管理者糾正“官本位”的錯誤觀念,增強尊重勞動者的觀念,在推進工作上,在工作規劃上下一番繡花功夫做好統籌安排,增強工作預見性,在不斷提高公務員工作效率上做文章,消除上班時間無所事事,加班加點挑燈夜戰的怪現象。而對那些剛需的加班,應嚴格依法落實補休,及時化解公務員心中的心結。無休止的無效加班,既讓上級誤判,又讓群眾誤解,還讓公務員不待見,這確實應引起管理者的重視
- 沒有找到相關文章!
賀天強律師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金龍路259號財信城市國際4幢1-6 郵政編碼:401147
聯系電話: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微信號: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