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是記錄者,更是思考者
《流浪漢為果腹偷盒飯,需不需要動用刑罰?》(下稱“流浪漢案”)在2022年1月9日的《檢察日報》刊發后,收獲不少讀者的積極評價。有記者同行給我留言說,該案是近一段時期內的情理法“較量”中,檢察辦案正面報道的典型之一。
盡管有褒揚,但作為一名記者,還是要冷靜思考,總結分析稿件的之所以然。寫一篇好稿子不容易,有諸多不可預知因素,要天時地利人和。而且,大多數記者也都了解,個案“典型”之處,即便總結出來,也不一定具有多強的指導性。但也正是這種“不確定性”塑造著記者“只問耕耘,不問收獲”的品格,磨礪著記者的心智。唯有如此,且正因如此,積聚著“亮劍”的能力。
在采訪“流浪漢案”之前,我一直關注著這個問題——對那些不具有預防必要性的刑事案件,該如何定性、又該如何處罰?之前的“藥神案”“鸚鵡案”“天津老太氣槍案”等,每一起類似案件都引發我的關注。在社會治安狀況、刑事犯罪結構發生明顯變化的當下,相較于那些故意傷害、搶劫等具有道德譴責基礎的傳統犯罪,要辦理好這類案件,難不難?有的案件辦得效果不好,原因在哪里?做好此類案件報道,該從哪些視角入手?個案思考之中,也就有了一些通性認識,結合“流浪漢案”的寫作過程總結出來,供各位同行批評指正。
小案也要“從政治上看”
講政治離記者遠不遠?在我看來,很近。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強調,檢察工作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工作,也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工作。如何從檢察辦案中體現講政治的要求,進而普惠民眾,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在檢察新聞宣傳工作“本要效”三位一體的理念要求下,檢察新聞人要深刻認識到,講政治是一件實實在在的事。
檢察辦案,上接黨和國家的憲法法律制度、刑事司法政策,下連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公平正義感,責任重大。正是在這種格局中,檢察新聞人承擔著重要使命。作為輿論工具,新聞輿論工作歷來被視為“筆桿子”,在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中,如何凝聚人民群眾對于法治國家建設的認同,如何激發全國檢察干警踔厲奮進、不斷更新理念的共識?就成了檢察新聞人有必要認真思考的話題。
行政犯,與自然犯相對,其處罰的基礎是國家行政管理規章制度,來源于犯罪人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這類案件的辦理直接反映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案件辦得好不好,不僅影響著人民群眾對于法治中國建設的評價,而且還影響著社會大眾對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評價,這是辦理好此類案件的重要意義。
我曾經寫過《藥品管理法過渡期內,“以假藥論”案件如何辦理?》,稿件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表決通過。新法刪除了“以假藥論處”的擬制條款,但是,修訂后的法律并不是立即生效,而是在當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這三個多月的過渡期,檢察辦案該如何適用新法律?后來借助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的實踐操作——先變更強制性措施,等法律正式施行之后,再重新審查,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說,技術性地解決了這個問題。
在我看來,這個“小案”彰顯了政治智慧與法律智慧,體現了講政治的要求。如果不等過渡期結束,而是直接訴出去,很難說法律適用有錯誤,但如果經過審判,在法律施行的前后幾天,當事人拿到一張有罪的判決,他會如何看待司法?社會又將如何看待這個判決?良法善治,良法必然是第一要義。但良法制定出來,如何實現善治,則是實現民主政治的關鍵一步,決定著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
當下,不少檢察辦案傾注著檢察官對公平正義的寄望,不少檢察工作細節很好地闡述著民主政治進步發展的細節。正當防衛的鼓勵適用、群眾來信件件有回復、檢察聽證等,都體現了“從政治上看”的要求。這是新聞宣傳人的主陣地,我們必須用新聞的激情、法治的理性、政治的擔當采訪好、報道好。
記者要保持理性思考
對標新時代檢察新聞宣傳工作要求,我認為,記者并不是一種單純的敘事者或者記錄者,而是要在行文中,有自己的邏輯體系與觀點視角,在眾多事實要素中,該突出表達哪些內容?又該舍棄哪些內容?“橫看成嶺側成峰”,這需要記者的個性化選擇。
關于“流浪漢案”,承辦檢察官起先向記者推薦的是司法救助工作,對于身無分文、落魄他鄉的打工人,檢察機關在辦案的同時,主動積極提供司法救助。這種“無縫銜接”的能動司法,確實值得肯定,特別是在經濟社會并不發達的當地,檢察機關能夠主動謀劃工作,不容易。但作為檢察日報社的記者,要在全國檢察機關的視角下選擇報道的重點,救助流浪漢并不是一個在全國檢察機關面前能夠拿得出的“亮點”,因此在寫作過程中,就沒有著墨太多,只是簡單略過。
個性化思考之外,還要有一些有深度的思考。在新聞采訪中,記者是主導者,話題往哪里走?重點在哪里?如何去粗存精?在本文的采訪中,我一直關注著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互動往來”——提請逮捕后,檢方是如何與公安機關溝通的?公安機關如何看待這個不批捕決定?
為何要有這樣的關注?正是來源于雙贏多贏共贏理念的影響。新時代對檢察工作提出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也塑造著檢察權運行的外部格局。這種新格局必然要重新審視檢察機關在政法機關的定位——監督不是你錯我對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監督機關與被監督機關責任是共同的,目標是一致的,贏則共贏,損則同損。因此,在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同時,更要講好政法機關的通力合作,變“獨唱”為“合唱”,才是正確的報道立場。這一點,我在“流浪漢案”一文中作了重點論述。
在社會輿論中,一些監督報道、負面報道往往會更容易激起社會共情,而絕大多數的正面宣傳文章,卻往往因為缺乏“亮點”,并不能走進社會輿論當中。這既是不同報道的屬性使然,也對做好正面宣傳提出的更高要求,為此,在報道中,我們更需要多思考一些;平日里,我們更需要多積累一些。
把問題作為新聞報道的著筆點
工作中,我經常有這樣的疑問——人民群眾渴求的司法公正,為何有時實現起來會困難重重?在“流浪漢案”中,我也一直用采訪在回應這樣一個問題——在情理上很容易作出的評價,為何在檢察辦案中辦案人不能“徑直”地作出決定?按照員額改革方案,檢察官是有這樣的權力的。
經過去偽存真的采訪后,我發現兩點問題:一是業務能力的不自信,這種不自信既來源于知識層面,出罪事由是依“三段論”還是“四要件”來評價更為穩妥?也來自于實踐范式的缺失;二是對長期辦案慣性的“習慣”,不能很好地把新理念付諸實踐,習慣了“你提請、我批捕”的辦案邏輯,不愿意“多管閑事”。
新聞報道不是在象牙塔里做學問,面對的是紛繁的社會實踐,為此,記者一定要立足實際、熟知司法實踐、了解檢察辦案?!傲骼藵h案”承辦人的講述回答了我的疑問,也為其他地方檢察干警捅破那一層因循守舊、不思進取、形式主義的窗戶紙提供了路徑——檢察辦案要講擔當!
這幾年的采訪,我總有這樣的發現,每一位檢察官都有辦好每一起案件的初心與誓言,但是隨著工作的日復一日,總會或多或少地出現“審美疲勞”。而新聞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重新點燃檢察官的辦案熱情,在日益精進的路道上,扶一程、幫一把。
做好報道,就要和檢察官成為法治中國建設途中的“好朋友”“好搭檔”,我們自己也要有與檢察官大體相當的能力和水準,這樣才能發現檢察事業發展中的真正問題,才能做一個有情懷、有格局的檢察新聞人,實踐于新聞傳播中塑造司法公信、于檢察報道中推動檢察工作的職業夢想。
面對司法改革、檢察改革的深入,與以往任何時候相比,我們都更加身處見證巨大變革機會的最前線,這是屬于我們這代檢察新聞人的機遇,我們要抓住。
(作者系檢察日報社采訪評論部深度報道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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