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向自制粉蒸肉農婦索賠5萬 釣魚"假打"正當嗎?
自1995年“中國第一打假人”王海興起,職業打假人經歷了打假到“假打”,更有甚者觸犯敲詐勒索罪,期間立法與司法對這種行為的態度也搖擺不定。
而這一次,職業打假更是將觸手從企業伸向小作坊自制食品。那么,本案中職業打假人邵某某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法院支持?
“知假買假”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
針對“知假買假”的行為,一度存在著爭論:第一,職業打假人以盈利而非消費目的購買產品,故不是消費者,不應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第二,因為打假人對商品質量具有明知,所以也不構成欺詐;第三,該行為違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前兩項質疑,已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回應;在食品藥品領域,仍然承認職業打假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但是,具有請求權并不代表訴請會得到支持,職業打假行為仍然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有觀點認為,知假買假具有凈化市場、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踐行正義觀念的作用,故并不違反誠信原則。但當出于純粹盈利目的,擾亂市場,欺壓弱勢的打假行為出現時,很難說其具有正當性。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必須誠實、善意地進行民事活動,不得損人利己。邵某某在第一次購買3份食品得知無標簽的事實后仍下單150份,明顯不是為了食用,而是具有向商家大額索賠的惡意目的。明知食品存在問題又購買以獲取利益,前后行為自相矛盾,違背了誠信原則,尤其是“禁止反言原則”。
其次,該行為也有悖善良風俗。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6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所以,基于其成本、規模、收益低微的特性,對于小作坊的自制食品,本身較難達到食品安全標準。
但是,這種經營模式和食品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既是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更是給了普通個體進入市場獲利的機會,無論是市場消費還是政府監管都秉持更加寬容的態度。
本案中雖然存在食品不貼標簽的事實,但其微店網頁已經就相關信息予以公示,職業打假人卻擎起強制性標準去制裁這一并不影響食品質量的行為,以換取10倍賠償。對于這種家族式的小本生意,五萬元的賠償金無疑是沉重的打擊。
這一鉆營漏洞、欺壓弱勢的行為冒犯了大眾的道德直覺,也引得相關從業者人人自危,無益于誠信道德建設和市場經營秩序,不應受到支持與鼓勵。
自制食品真空包裝外未貼標識
是否應予重罰?
《食品安全法》第26條第四項規定,食品安全標準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第67條、第68條,分別就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應當標明的事項進行了要求。而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1條,預包裝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食品”,本案中的熟食雖然有真空袋或餐盒密封包裝,但實為運輸方便而進行的包裝,不屬于預包裝食品,而為散裝食品。
由于忠縣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注冊登記為食品小作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6條,相關具體標準適用重慶市的管理辦法。而《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從以上規定可見,食品經營者就散裝食品應當在容器和外包裝上標注出有關信息,其內容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與食品有關的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主要是為了防止經營者摻雜使假或將不同食品混同造成二次污染,以及及時清理過期食品;二是與生產經營者相關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方便消費者及時主張權利。
本案中,雖然商家在網購頁面上公布了相關信息,但并沒有在食品容器和外包裝上進行標注,的確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那么,真空包裝外未貼有標識是否一定會導致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呢?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例外是標簽瑕疵情形,但立法者對瑕疵的解釋較為嚴格,“如計量單位的英文字母大小寫錯誤”。在新型銷售模式下,如果能夠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網絡頁面展示是否能夠代替包裝標識,存在解釋的空間。不過,根據現行法,本案無疑無法歸入“標簽瑕疵”情形,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但對于當事人的十倍價款賠償請求,法官依然存在裁量的空間。條文表述采用的是“可以”,也就是說,本條并非強制性標準,而是參考性的標準,法官可以就是否頂格處罰進行利益上的衡量。
而從立法目的來看,懲罰性賠償制度設計目的在于“激勵原告起訴,遏制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具有與行政處罰相同的對象和程度,是私人行使公器的手段。其所主要針對的是嚴重違法行為,嚴重,既有范圍也有程度。就范圍而言,小作坊自制食品生產規模與影響范圍都十分有限;就程度而言,標簽問題更是與其他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性不相匹配。
標簽起到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從而監督商家的作用,但這并非相關法律所保護的核心領域,屬于邊緣問題?!妒称钒踩ā返?25條中,標簽瑕疵也屬于程度較為輕微的違法行為,適用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應當給予一定程度上的容忍。
對于違法程度、危害程度不同的行為,一概處以十倍賠償金,違背過罰相當原則。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十倍賠償都存在畸重的嫌疑。
公器私用,應當符合公益目的與制度功能。一旦職業打假人將矛頭指向影響范圍更小的自制產品,其公益屬性已經大幅降低;針對標簽規范這一次要問題,濫用訴權所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使得成本遠高于收益。與其說是規范市場,不如說是“撿軟柿子捏”以牟利,這種違背目的、功能喪失的懲罰性賠償正當性存疑。
職業打假的正面是規范市場秩序,行使監督權利,彌補行政機關對市場監管的力有不逮。但在其背面,利益的驅使也促生了更多違法背德的行為,欺壓弱勢,甚至擾亂秩序。
想要利用好這把雙刃劍,需要立法的細致規劃,行政與私力的合作與控制,司法的糾偏與權衡。
“損人而利己乃違反衡平”,法律不應支持任何人因自己的違法背德行為而獲利。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當通過市場交換獲取利益和生活資料。通過“知假買假”而索賠獲利,不屬于這種情形。對于那些生產“三無產品”的農婦,這種職業打假本身是一種惡,惡在于利用人的錯誤獲取不法利益。
- 沒有找到相關文章!
賀天強律師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金龍路259號財信城市國際4幢1-6 郵政編碼:401147
聯系電話: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微信號: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