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鄉途中橫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法院: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合法
近日,南川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返鄉途中服務區下車休息期間,橫穿高速公路被撞當場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人社局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2018年3月開始,劉某在甲公司承建的各地項目部上班,任務為栽花。劉某在甲公司承建的廣東某項目工作期間,甲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下班后集體放假。臨近春節,甲公司租用大巴車送工人回重慶過年。劉某等人于1月24日早晨7時左右出發,25日凌晨,劉某乘坐的大巴車行駛至貴州省遵義段的某加油站服務區停車休整。休整期間,劉某等人橫穿高速公路到對側的服務區購買食品。凌晨3時20分許,劉某橫穿高速路返回停車點時,與一輛行駛中的小轎車相撞后當場死亡?!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劉某負同等責任。
2020年4月,劉某妻子譚某就劉某的死亡向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譚某不服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某區人社局同意受理譚某的工傷認定申請,4月2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劉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亡)。譚某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后不服,以某區人社局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主要有三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劉某是否屬于在下班途中受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但是,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進行必要的限制,否則會出現諸如每逢節假日職工返鄉,以及職工外出后返回工作地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均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局面,顯然這不合理地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在單位提供有集體宿舍時,職工的下班途中一般應該限定為從工作場所到集體宿舍的途中。即使擴大下班途中的范圍,也只能將職工基于回居住地、探親等原因,從工作場所返回集體宿舍后,簡單梳洗、收拾行李立即出發趕回戶籍地、居住地的途中認定為下班途中。不能將職工下班回集體宿舍居住一晚后,第二天的返鄉活動認定為下班途中。同時,即使將劉某返鄉過程認定為下班途中,其橫穿高速公路的路線,也不能認定為是合理的下班路線。故劉某的受傷不屬于在合理的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滿足前述法律規定。
焦點二:劉某是否屬于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根據活動與工作原因的關聯程度,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應分為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強的活動和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弱的活動。其中,單位組織的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強的活動與工作原因的緊密性更強,在此類活動中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相反,單位組織的公務性、強制性、紀律性較弱的活動更強調的是鼓勵性、福利性、自由性,與工作原因不存在直接的關聯,在此類活動中受傷就不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因春節放假后,職工難以購買到返回重慶的車票,甲公司為了解決職工返鄉難的問題,租用大巴車送職工返鄉,并未強制要求職工乘坐該大巴車,返鄉的目的也是春節休息而非參加工作。因此,甲公司組織的乘車返鄉活動是一種不帶公務性、強制性的福利活動,活動本身與工作原因不具有直接關聯,在此類活動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同時,在服務區休整期間,大巴車停車點一側有商店,能夠買到方便面、面包、飲料等食品,能夠滿足基本所需。劉某橫穿高速公路到對側的服務區購買食品屬于與工作原因無關的私人行為,且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重大過錯。故劉某的被撞身亡缺少工作原因這一核心要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不應該認定為因工死亡。
焦點三:劉某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受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事故雖然發生于劉某搭乘用人單位提供的大巴車返鄉途中,但是系劉某橫穿高速公路的個人行為造成,明顯不符合前述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認定其是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
因此,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的證據,依法判決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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