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房屋真實信息 請求撤銷合同獲支持
徐某、王某欲在某小區購買一套房屋,經中介介紹,和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前后支付定金、部分房屋房款共計13萬元。后徐某、王某打聽到該房屋曾有人上吊自殺,訴至永川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退還房款13萬元。
永川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徐某、王某在簽約時對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知情,但原告知曉該事件后,心里產生了極大的恐懼感,認為該事件嚴重影響其購買涉案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的欺詐行為對原告選購房屋造成重大誤解,故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并退還房款,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則。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李某退還房款13萬元。
法官提示:
據人們的一般認知,“兇宅”系指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場所。本案涉案房屋中曾有人上吊自殺,是典型的“兇宅”,在傳統民間文化中,“兇宅”屬物之重大瑕疵,會影響房屋的交換價值。出賣人對其明知且實際會對房屋買賣合同產生足以動搖締約意思或者締約條件的房屋信息負有披露義務。在訂立合同時,單純沉默不構成欺詐,但若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并因單純沉默獲得利益,不僅違背誠信原則,而且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買受人因欺詐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系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于法有據,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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