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叉”一套抵押房怎么辦?法院:還,雙倍還!
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那若是在人際交往中,惡意違反誠信原則會有什么后果呢?這里就有一個典型的反面案例。
2018年底,錢某、唐某將位于重慶市江津區的一套住房售賣給李某,雙方以51.8萬元成交,并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在簽訂之日向錢某、唐某支付定金10萬元,錢某、唐某在收到定金的30日以內將房產過戶給李某,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協議同時約定,賣方應保證房屋產權清晰,無抵押、查封和任何糾紛,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方違約則定金不退,違約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簽訂協議當天,李某便支付了定金10萬元,錢某向其出具了收條。
但是,快一年過去了,錢某和唐某卻遲遲不愿按約將房屋過戶給李某。李某多次催促未果,于近日向江津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要求錢某、唐某向其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并承擔律師費、保全費和訴訟費。
起訴后,李某的律師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發現,原來李某購買的房屋在2017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16日已經兩次辦理了抵押權登記。
江津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錢某和唐某本應保證涉案房屋權屬完整,并在收到定金30日內將房屋過戶給李某,但涉案房屋實際于合同簽訂的前后分別進行了抵押權登記,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其行為已經嚴重違約。錢某和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江津法院依法缺席審判,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錢某、唐某向李某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支付律師費1萬元,并由錢某、唐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共計3795元。
法官提醒,賣家應當如實告知買家所售房屋的重要信息,不能蓄意隱瞞,否則極易產生糾紛,如房屋有抵押登記則不能辦理過戶;房屋若系賣方以贈與方式取得的,再出售時則需繳納較高的稅費等。買家選擇房屋時,盡量仔細詢問房屋相關信息,最好與賣家一起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情況,確保權屬完整再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情形及違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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