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達律師經典案例—大坑弄殘乘客三被告判賠18萬
搭乘摩托車的徐澤芳被公路中一個未設警示標志的深坑摔成三級傷殘,經過一年多的周折,昨日,徐澤芳盼來了永川市法院的一紙判決:該道路的所有人、該路段的施工方、摩托車駕駛員都有過錯,三被告共同賠償徐澤芳180870.58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實施后,重慶首例判決道路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身損害案件。
夜間乘摩托
路中大坑弄傷殘
2003年12月4日晚,永川市朱沱鎮的徐澤芳搭乘熟人梁波的摩托車前往永川市大河鄉。在經過五朱公路段時,摩托車突然撞向路中一個深約2米的大坑,徐澤芳隨即被摔出幾米開外,當場昏迷不醒。后經永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澤芳為三級傷殘。徐的家人事后得知,肇事大坑是公路承建方為修建收費站而專門預留的。
事發后,永川市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梁波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負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施工方重慶市昌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昌州公司)修建公路竣工后仍在路中留置路坑,未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負次要責任。
由于昌州公司有異議,永川市交警大隊對這起交通事故先后作了3次認定,最終認定梁波負主要責任,重慶市匯龍道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匯龍公司,隸屬昌州實業公司)負次要責任,徐澤芳無責任。
生活難自理
索賠損失84萬元
拿到交警大隊的裁定后,2005年3月,徐澤芳將五朱路的所有人、管理人永川市交通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事路段的施工方匯龍公司,摩托車駕駛員梁波一起告上法庭,向三被告索賠醫療費、殘疾補償費、精神損失等各種費用共計84萬余元。
庭審中,徐澤芳的代理人訴稱,徐在事發后雖經長期治療,但生活始終不能自理,“她現在全身癱瘓,每天只能與輪椅和病床為伴,不僅生活不能自理,連思維能力也嚴重受損,有時甚至連家人和親屬都不能辨認?!毙斓拇砣苏J為,三被告在此次事故中都有過錯,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永川市交通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徐澤芳的訴訟請求過高;匯龍公司辯稱,他們在大坑四周設置了石塊,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且出事路段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匯龍公司不是公路的管理人;徐的損害是由梁波無證駕車造成的,故匯龍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梁波則認為,自己無證駕車與事故無因果關系,他和徐澤芳不是交通運輸關系,而是臨時雇傭關系,徐的損害應由她自己承擔責任。
三被告有責
共同賠償1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五朱路通車后,無論是該道路的所有人永川市交通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該路段的施工、維護保養人匯龍公司,都沒有在大坑處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匯龍公司在大坑附近擺放的石塊對車輛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應有的障礙,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在這次事故中,三被告都有過錯,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徐澤芳各項費用共計180870.58元,其中梁波賠償72348.58元,永川市交通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龍公司各賠償54261元,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就本案的判決,記者昨天采訪了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賀天強。賀稱,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頒布實施后,重慶首例判決由道路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身損害案件,“司法解釋出臺前,按照以往的慣例,道路所有人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是可以免責的,這在維護被害人的權益方面有欠缺?!痹撆欣茖W地認定了三被告應承擔的責任,他們的違規或疏漏直接結合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所以三被告依法承擔連帶賠償。
記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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