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易引發五大合同糾紛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3·15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而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對部分消費行業影響巨大,今日(3月12日),三中院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召開發布會,對外通報有關疫情對消費類糾紛的影響及建議。據介紹,疫情容易引發餐飲、教育、旅游、網絡服務及買賣合同方面的五大糾紛,提醒有維權需要的消費者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
服務類糾紛爆發增長
據三中院介紹,年初,法院對201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該院審理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情況進行了調研,總結梳理了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工作舉措,形成了三中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觀察》(2014-2019),今天將主要內容發布,為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建議,進而引導消費者理性選擇、健康消費、依法維權。
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對餐飲、旅游、教育等消費行業產生沖擊,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影響,爭議問題層出不窮,對法院傳統審判思路提出了挑戰,法院將針對性的進一步梳理研究、統一法律適用。
三中院副院長薛強介紹,自2014年新消法實施以來,該院共審結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2883件,案件數量整體呈快速上升趨勢,其中2019年的數量接近新消法實施當年案件數的十倍。同時,出現了“消費者維權訴訟種類增多、消費升級導致服務類糾紛爆發式增長”等特點,2019年服務糾紛達439件,同比2014年增長103%。
在服務類糾紛中,法院發現,群體性訴訟比例較高,消費者預付費比例高,按照承諾完成合同比例低、經營者同意退費比例低。提示在預付費的消費活動中,消費者需要保持消費理性。
疫情易引發的五大糾紛
民三庭法官鄭吉喆介紹,疫情容易引發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旅游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五大糾紛。很多消費者在疫情暴發前預訂了春節期間的飯店包間并交納了定金,因疫情無法履行,雙方就定金應否返還及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容易出現爭議,對于因婚宴、大型聚會預訂大型酒席的,經營者已做了必要準備的,對于損失如何分擔也容易產生爭議。
鄭吉喆進一步介紹,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許多開展線下教育培訓活動目前處于暫停狀態,由此引發了是否應當退還教育培訓費用的爭議。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直接通知學員采取延期授課、轉變為線上教學等方式進行變通,很多學員并不同意,由此產生爭議。部分學員同意變更線上教學方式后,發現授課老師出現變化、教學質量出現下降,又因此引發爭議。
對此,三中院建議,教育培訓機構應及時通知學員,積極與學員溝通協商,通過課程延期、線上授課、增加學時、另行選擇老師等變通方式履行合同,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但變更合同履行方式,應取得消費者同意。
對于線下培訓轉線上授課的情形,培訓機構應取得線上培訓資質,合理安排老師授課時間,保證教學質量,確保消費者合同目的的實現。消費者應注意固定和收集證據,若線上課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消費者可對存在質量問題的線上課程進行視頻錄像,并留存雙方就合同繼續履行、解除等進行協商的微信記錄。確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合理對待消費者的退費請求。
疫情掀起“宅經濟”
經調研,該院對涉疫情的消費糾紛形成一系列審理思路。首先,因疫情暴發突然,消費者和經營者對此難以預見、難以避免,不能履行合同并非雙方的過錯,因此,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鼓勵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盡量實質性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負擔。
因疫情導致餐飲、住宿、旅游、培訓等消費合同無法履行,此情形屬于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的“不可抗力”,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依法予以支持。同時,法院也會慎重審查疫情及防控措施與消費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解除合同。
鄭吉喆介紹,其中,對于口罩等防疫緊缺資源,消費者下單并支付款項,但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的,該情形系因防控政策需要導致,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三中院發現,因受疫情不能出行影響,消費者在家掀起了“宅經濟”風潮,部分游戲經營者通過文案、圖片、視頻的方式等誘導消費者充值,消費者充值后發現游戲并非如宣傳一樣又無法退款引發糾紛。部分未成年消費者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進行大額打賞或者游戲裝備購買引發糾紛。三中院表示,網絡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具有財產權屬性,消費者受到損失可要求賠償。
同時,法院建議,綜合考慮此次疫情對消費合同的影響,為減少損失,盡快化解糾紛,除了理性消費、誠信經營外,因疫情導致無法履行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向對方提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證明。防止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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