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過錯方,還主動起訴離婚,法院能判嗎?
法律知識要點:原告是過錯方,能不能主動起訴離婚?很多人認為,原告一方如果是過錯方的,不能主動提出離婚,例如原告有出軌、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本身有過錯在先,還首先提出離婚,這當然不能準許,真是這樣的嗎?當然不是的,下面筆者就說說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從條文意思來看,法律上已經明確規定,不能因為是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許離婚,這里的當事人,即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但是指原告一方更為合理,如果是被告有過錯的,原告起訴離婚,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的存續以感情存在為基礎,所以,法院能否判決雙方離婚,主要查證的是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并不是一方有沒有過錯。
當然,離婚的過錯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例如,原告首先起訴離婚,但同時存在重婚或同居的行為,屬于過錯方,無過錯方因此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 沒有找到相關文章!
賀天強律師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金龍路259號財信城市國際4幢1-6 郵政編碼:401147
聯系電話: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微信號:s18875009371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