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操作致人死亡 直接責任人被判刑
近日,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李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李某駕駛一輛汽車式起重機,在重慶市榮昌區高升橋南側公路邊進行行道樹修枝斷尖施工作業時,其違章操作起重機吊臂進入與10KV輸電線最小距離范圍內作業,從而使起重機的吊具帶電,致使接觸該帶電吊具掛鉤部分的施工工人賀某某(男,歿年17歲)被電擊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賀某某系電擊致死。
當日19時50許民警接到群眾報警,隨后到達事故現場,將在現場等待的李某帶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后李某對被害人近親屬作出了賠償并獲得了諒解。
法官說法: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若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高壓線附近操作起重機作業中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負直接責任,其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李某具有自首、賠償、諒解及認罪認罰情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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